民法典:姓名变更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包括选择、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具体到姓名变更,《民法典》第1023条和第1024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第1023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第1024条则进一步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具体情况包括:1.因收养、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姓名的;2.当事人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条款共同构成了姓名变更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法律依据:第1023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第1024条:公民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相关文章

平阳县看守所地址 仙居县律师 杭州余杭区律师 平湖律师 湖口律师 平湖刑事律师 绍兴市律师网 义乌市刑事辩护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刑事律师咨询 龙游县刑事律师咨询 龙泉市专业刑事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刑事律师 永嘉县取保候审律师 三门县取保候审律师 杭州市钱塘区刑事律师咨询 杭州市滨江区律师网 长兴县律师网 慈溪离婚律师 青田离婚律师 宁海房产律师 嘉兴南湖房产律师 桐庐刑事律师 嘉兴秀洲律师 杭州西湖律师 常山律师事务所 九江律师事务所 磐安法律咨询 宁波镇海刑事律师 宁波北仑刑事律师 台州黄岩律师事务所 杭州富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滨江律师 杭州钱塘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刑事律师 衢州律师 青田刑事律师 常山律师 桐庐律师 杭州钱塘律师 温州龙湾律师 庆元律师 杭州律师 永康律师 九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黄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金华律师 湖州律师 杭州拱墅律师 杭州钱塘律师 龙游律师